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宋保宏 即世宏企業行
被   告  連柔樺 即惟貿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柔樺即惟貿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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