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
訴人本金超過新臺幣196,701元部分(即新臺幣16,246元),及
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利息部分均廢棄,故上訴人僅就敗訴部分
為一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