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8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8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翠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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