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74號
原   告 尚新鋁門窗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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