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佩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進行更生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