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游松峻 (原名
: 游相鎮 )、 游大億 發支付命令,惟游松峻、游大億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1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