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告 王勝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莎琴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萬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