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7號抗告人 宋肇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泰中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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