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明煌 代理人 黃俊六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定方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有限責任臺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投資債權新台幣(下同)10,000元,有本院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附卷可參,經債務人於104年5月11日提出等值現金來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