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詩婷 被告千松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許木輝 上列被告千松工程有限公司、許木輝因被告許木輝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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