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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