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俊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嘉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