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騰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見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見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街○○號之11)於民國70年9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見長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陳見長行方不明,自民國67年9月27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前經本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 程順輝 於67年9月27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公示催告裁定資料核屬無誤,並有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見長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9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09175855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9月11曰保普生字第1091304018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09547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097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109年9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0000000000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離營申報戶籍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陳見長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陳見長自67年9月27日失蹤,計至70年9月27日已屆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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