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清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傢俱有限公司、 黃勝松 、 林金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5,7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