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蔡湘婷 被告 謝岷沂
談懷智 楊柏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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