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天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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