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王耀珍 訴訟代理人 王如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酈華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