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黃依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新氏清 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