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313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盟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二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毒偵字第4629號、102年度偵字第29400號),並於審判中聲請均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審理,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雙向㈠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柏壽書記官呂怜勳通譯劉坤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盟貴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盟貴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9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88年6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1年度鳳簡字第
7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⑴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9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施用毒品案件(2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8月確定。上開如⑴、⑵所示2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⑶、⑷所示3罪,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上開二執行刑接續執行,經假釋、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甫於10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警惕,於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9月8日下午某時,
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以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㈡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9月8日下午某時
(施用上開海洛因後),復在同上地點,另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於102年9月9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經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定期採尿人口,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因而查獲㈠、㈡等情。
㈢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1月11日下午5時
許,在高雄市岡山文化中心附近公廁,以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㈣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1月11日下午6時
許,仍在上開公廁,以置於錫箔紙上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安非他命」,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下同)1次。嗣因於102年11月11日下午
7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阿公店路二段路口,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於員警尚未發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自行從口袋內取出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公克),交予員警查扣,並供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就此部分自首並接受裁判;復經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㈢、㈣等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呂怜勳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編號│繫屬案號│犯罪事實│罪刑(含從刑)│├──┼────────┼───────┼───────────┤│一│102年度審訴字第│如宣示判決筆錄│林盟貴施用第一級毒品,│││3134號(起訴案號│犯罪事實要旨㈠│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02毒偵4629)│││├──┼────────┼───────┼───────────┤│二│102年度審訴字第│如宣示判決筆錄│林盟貴施用第二級毒品,│││3134號(起訴案號│犯罪事實要旨㈡│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02毒偵4629)│││├──┼────────┼───────┼───────────┤│三│103年度審訴字第│如宣示判決筆錄│林盟貴施用第一級毒品,│││106號(起訴案號│犯罪事實要旨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02偵字29400)│││├──┼────────┼───────┼───────────┤│四│103年度審訴字第│如宣示判決筆錄│林盟貴施用第二級毒品,│││106號(起訴案號│犯罪事實要旨㈣│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02偵字29400)││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