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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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劉尚唐 代理人 周秀玉 聲請人 劉均均
劉耀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宗義 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每人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合計應繳參仟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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