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吉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吉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