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1號原告 張之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紀正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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