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 王安成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劉碧淑
鍾秉修 鍾佩璇 上二人共同 張睿方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