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7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忠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美忠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本院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受刑人張美忠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6月6日│99年1月至99年4月││││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署99年度偵│基隆地檢署100年度│││字第4455號│偵字第3109號等│├───┬────┼─────────┼─────────┤│最後│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708│101年度上訴字第││││號│3370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7日│102年5月31日│├───┼────┼─────────┼─────────┤│確定│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708│102年度台上字第││││號│3649號││├────┼─────────┼─────────┤││判決│100年2月16日│102年9月5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