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丁聖紋
被 告 陳瑞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61,675元,另應給付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管
理帳單查詢明細等件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
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