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呂百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呂百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呂百合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8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9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受刑人自99年3月22日起在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9號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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