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請人 周翊慈周東隆 之.
周為朋 即周東隆之. 周翊琪 即周東隆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美鳳 即周東隆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1│1000│││1│││││││├─┼───────────────┼──────────────┼────┼───┼────┼───┤│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1│1000│││2│││││││├─┼───────────────┼──────────────┼────┼───┼────┼───┤│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1│1000│││3│││││││├─┼───────────────┼──────────────┼────┼───┼────┼───┤│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1│1000│││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5│││││││├─┼───────────────┼──────────────┼────┼───┼────┼───┤│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6│││││││├─┼───────────────┼──────────────┼────┼───┼────┼───┤│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7│││││││├─┼───────────────┼──────────────┼────┼───┼────┼───┤│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8│││││││├─┼───────────────┼──────────────┼────┼───┼────┼───┤│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9│││││││├─┼───────────────┼──────────────┼────┼───┼────┼───┤│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1│1000│││1│││││││└─┴───────────────┴──────────────┴────┴───┴────┴───┘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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