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泓力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MDMA)之即溶咖啡包叁包(驗餘總重柒陸點貳玖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泓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MDMA)之即溶咖啡包3包(驗餘總重76.2917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晚間
11時許,在臺北市○○路某不詳酒內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為警於101年6月21日下午6時30分許持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3樓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MDMA)之即溶咖啡包
3包(驗餘總重76.2917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即溶咖啡包3包(驗餘總重76.2917公克),內含
有第二級毒品亞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卷第4頁)存卷可憑,爰併同難以析離咖啡粉及包裝袋3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