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2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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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2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仲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 王淑娟 送達代收人 梁淑紋 右上訴人間因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九五號離婚等事件,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曾仲國提起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另上訴人王淑娟提起上訴部分,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其請求判決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合計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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