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黃噿玲 送達代收人黃噿玲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