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分別變更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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