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二八號
聲請人即
黃欣欣 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盜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重大,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