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遠洋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2、5至11、14至15主文欄所載「年叁月捌月」,均應更正為「叁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