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素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素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素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故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1日│104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409號│第440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45號│14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105年4月1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145號│14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084號│60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