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475號原告 楊素卿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告 楊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