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4號聲請人甲○○即 黃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如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一六八建號拍定金額為參拾玖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