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借款債務關係不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三百零八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足佐,依其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原告認兩造間無任何債之關係,被告應將拍賣原告股票所得五萬四千三百零八元予以返還,應係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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