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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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6號被告即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即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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