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萬零玖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玖拾貳元」;理由欄二末行中關於「一萬零九十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萬三千零九十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額之計算總額應為一萬三千零九十二元(地政測量費八千二百五十元、證人旅費五百三十八元、到場費四千三百零四元,總計一萬三千零九十二元),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