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94號被告 詹榮基 即聲請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甘大空 被告 李耀宗 即聲請人
押)甲○○上列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詹榮基係以:已將案情交待清楚,並無串證之虞,且有固定住所等語:而被告李耀宗則以:已坦白案情,情節單純,無串證及逃亡之虞等語;至被告甲○○另以:已坦承案情,且母親現罹重病,須具保在外處理家中事務等語,均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詹榮基、李耀宗、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於民國95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均於95年5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審酌被告詹榮基、李耀宗、甲○○所犯強盜罪嫌,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該羈押原因現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或與本件羈押原因無關,或係基於個人情感事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