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罪(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