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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