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正上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6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