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陳明村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被告 陳國展
江賢文 李秀惠 黃學順 追加被告 江月珍江林快之 繼承人)
邱江阿園 (江林快之繼承人) 江福星 (江林快之繼承人) 陳葆奇 陳葆三 受告知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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