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陳月雲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楊雅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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