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呂原富 被告 林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霞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5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102.72│原告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平方公尺│1/5之公告現│││50,534元││值│││││1,038,17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32,400元│├──────┼──────────────────┤│合計│1,170,570元(1,038,170+132,400)│└──────┴──────────────────┘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