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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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 對 人 賴俊儒 (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
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賴俊儒間本院104年度桃保險簡字
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相對
人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本院因職權查詢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
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
繼承人後,倘相對人之繼承人未有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自
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