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41號
原 告 陳琨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又本件起訴狀所主張之當事人與法律關係似與本院109年度
橋簡字第895號清償借款事件相同,故原告繳納裁判費後若
經確認屬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規定之重複起訴情形,仍將
駁回起訴,若原告主張為不同事實及法律關係,應具狀敘明
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