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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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3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被 告 洪惠卿
吳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訴
請被告將設定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
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僅為
340,200元(計算式:面積189㎡×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
=340,2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而核定為340,200元,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7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