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2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肇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3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肇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第2句後補充「於同日3時19分前某時,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刪除「被告吳肇珩於警詢中之自白」,並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本案為警測得酒測值為0.40毫克,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007號被告吳肇珩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肇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8月29日2時許,在高雄市五福路上之霸味薑母鴨店食用含有酒精之薑母鴨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中博橋下橋處快車道口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有酒味,復於同日3時19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肇珩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檢察官杜妍慧